试用期快满时被开除
张某曾是江苏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销售副经理。2011年3月,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问题,张某与公司发生纠纷,并于同年12月23日提起劳动仲裁。他提交了三份文件作为证据,包括一份《聘用协议》、一份《协议》和一份《确认书》,并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近668万元。试用期快满时被开除!
公司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张某可能利用了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伪造证据。经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确认这三份文件上的印章印文形成时间与文件标注的时间不符,均为伪造。基于此,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仅支持了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张某不服裁决,继续上诉。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但张某均败诉。随后,他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同意审理此案。2017年1月,江苏高院再审后认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张某提供的三份证据确为伪造。同时,公司提交的财务账册及领条等证据证明,公司已全额支付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业务费。因此,江苏高院判决公司只需支付张某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张某提交虚假证据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江苏高院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所能给予的最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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