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发现自己含辛茹苦养育十余年的女儿并非亲生,将前妻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昌平法院最终判令李女士赔偿张先生37万元。
张先生与李女士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李女士生育一女小燕。2020年6月,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协议约定小燕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
随着小燕长大,张先生发现其容貌、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于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检验,结果显示排除张先生为小燕的生物学父亲。李女士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及结果表示认可。
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他称离婚后一直抚养小燕,而李女士除了给孩子零花钱外并未给过抚养费。李女士则辩称自己每月向张先生父母转账,用于女儿日常生活花销。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婚恋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对于怀孕生育子女非张先生所亲生的风险应有一定预知,这不仅违背善良风俗,还客观上造成了孩子非张先生亲生的事实,侵害了张先生的亲权和人格尊严等人身、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张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抚养孩子的情况、双方工作情况及收入水平、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考虑到张先生得知所抚养的女儿并非亲生时遭受的精神打击,法院综合李女士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抚慰金7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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