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是一家鲜果公司的员工,公司决定运营社交媒体并组建项目小组,小吴作为小组负责人以个人身份证实名注册了一个新媒体账号。该账号定位为生鲜美食制作,由公司提供拍摄场地和素材,员工共同策划拍摄主题、文案及营销等环节。该账号获得了近百万粉丝的关注,为公司带来了不少经济效益。不久后,小吴离职,公司要求他交接账号,但小吴声称该账号是自己个人所有,拒绝归还。因此,公司将小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小吴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应当归雇主所有。经查明,该账号由包括小吴在内的多名员工发起,主要内容是宣传公司业务,员工共同构思创意,公司提供拍摄设备等支持,且该账号被纳入公司视觉媒体部门管理。此外,辞职后,小吴也在个人社交平台上表示不再运营该账号。账号是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法院一审判决使用权归属公司所有。小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随着流量经济的发展,“网红”账号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通常情况下,如果账号是以用人单位名义注册,员工基于工作职责进行运营管理,账号权益一般应归属于用人单位。如果员工自行注册和使用账号,通常应认定账号权益归属于员工。然而,网络服务平台的实名认证机制作为一项管理措施,并非判定账号使用权的唯一依据。当账号“名不副实”的争议发生在职场时,需要综合考虑注册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账号内容是否为工作内容、制作主体是否为实际使用人以及内容与注册人的人身紧密程度等因素,做出合理认定。
公司在推广宣传时,应尽量以公司作为主体来注册账户。若注册在他人名下,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账号的权属,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账号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出现类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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