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及违法发放贷款案。法院对刘连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间,刘连舸利用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仍推动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他在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和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同时,他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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