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未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例外情况
尽管登记是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为这些自然资源数量庞大且分布广泛,一一登记会带来极大困难。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重要性和程序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方式,通过登记可以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实对外公示,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1。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如实、及时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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