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崇川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杨某下夜班后突发疾病,同事张某将其送医并垫付了24万余元的医疗费。杨某出院后却拒绝还款。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夫妻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判决已生效。
杨某老家在河南,独自一人在海安打工。某天清晨夜班下班后,他在宿舍突感胸口疼痛,同事张某见状立即将他送往当地医院急诊。因杨某无法动弹,张某为其垫付费用做了CT检查。医生诊断为主动脉血管夹层,病情十分凶险,建议立即转院至南通市区或上海的医院治疗。张某联系了杨某远在河南的妻子林某,告知情况后,便陪同杨某赶往南通市区医院,并帮助办理转院及住院事宜。到达南通某医院后,因急需手术而林某还在路上,张某应林某请求先行垫付了治疗费用进行抢救,共计垫付24万余元。一个多月后,杨某出院,但夫妻二人一直拒绝返还张某垫付的医疗费。无奈之下,张某将他们诉至崇川法院。
法院受理后向杨某夫妻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开庭当日他们没有到庭应诉。承办法官拨打电话了解情况时,杨某称自己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拒绝返还。法官多次调解未果,杨某夫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夫妻共同返还张某垫付的24万余元医疗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张某出于好意,在危急情况下应杨某妻子的要求为杨某垫付治疗费用,使其得到及时治疗恢复健康。杨某夫妻与张某形成了借贷关系,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返还垫付费用。其拒绝返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心垫付医疗费能帮助他人解决燃眉之急,甚至挽救一个家庭,受益人应常怀感恩之心。此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导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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