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江西萍乡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与邻居罗女士在家中发生关系,导致罗女士怀孕并产下一死婴。因医院诊断罗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男子最终被判强奸罪,并提出上诉。
刘某和罗女士是邻居,两人关系较为熟悉。罗女士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单身。两年前,刘某的妻子外出打工并与他人发展关系,随后刘某与妻子离婚。刘某看到罗女士生活困难,萌生了帮助她的念头。他经常以送食物为由进入罗女士家中,两人关系逐渐亲密,刘某开始留宿并与其发生关系。不久后,罗女士怀孕,但刘某并不知情。刘某因事外出打工,罗女士怀孕期间无人照顾,其外婆去世后,罗女士在一次外出时摔倒,被村民紧急送往医院,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腹中的男婴不幸死亡。
医院诊断发现罗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将情况报告给当地公安局。经调查,刘某明知罗女士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经鉴定,罗女士无性防卫能力,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尽管刘某家属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但仍判处刘某相应刑罚。
法律明确,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不论是否得到“同意”,均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此外,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
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善良应是不求回报的,不应利用他人的困境谋取私利。爱情需要真诚和尊重,不应将欲望误认为爱情。同时,遵纪守法是每个人的基本底线,试图改变规则往往会付出沉重代价。生活中的一切都需要努力和付出,轻易获得的东西最终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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