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宣布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以下简称“SPAC”)并购交易的若干规定作短期修改,有关修改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下调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市值门槛。《主板上市规则》第18C.03(3)条下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规定将下调如下:如为已商业化公司最低市值由60亿港元减至40亿港元;如为未商业化公司最低市值由100亿港元减至80亿港元。
下调SPAC并购交易中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进行SPAC并购交易涉及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将调减至以下较低者:《主板上市规则》第18B.41条所载现时规定有关投资金额相对SPAC并购目标议定估值所占的百分比;或5亿港元。
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规定也迎来短期修改。《主板上市规则》第18B.40条下SPAC并购交易的第三方投资者独立性测试将作出以下调整,使其与特专科技公司的资深独立投资者的独立性测试(第18C章独立性测试)一致。第三方投资者是否独立,将按该投资者对SPAC并购交易作出相关投资的最终协议签署之日以及直至继承公司上市期间作为评定基准。
据悉,上述修改将于三年期内暂时适用,实施期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于2027年8月31日前,香港交易所会按需检讨有关规定及进行公众咨询。
从修改理由来看,特专科技公司相关修改反映最新市况,希望为有高增长潜力的新经济公司提供可行的上市途径。
要求SPAC必须获得独立第三方投资才可完成SPAC并购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低估值不实的风险。新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规定,将继续代表第三方投资作为“投入风险资本”的重要承诺,以确保SPAC并购交易中的SPAC并购目标估值获得支持。
第18C章独立性测试与SPAC并购交易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规定的目的类似,旨在减低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不易估值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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