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对涉及延迟退休时的相关保障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共设五个章节、二十四个具体条款。包括总则、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退回和附则。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办法提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从再次就业之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就是说,一年内“二次失业”人员也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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