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两部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qifei168 2024-10-20 经济 7 次浏览 0个评论

  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两部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转载请注明来自福锐宝TOP,本文标题:《两部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百度分享代码,如果开启HTTPS请参考李洋个人博客
人生路,条条路坎坷,勇往莫退缩!谋富贵!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