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用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间,王用生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债券申购、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5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用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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