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该办法共26条,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是自然人,并且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居住权的内涵、设立方式、设立要求及登记要求等内容。同年,自然资源部选取了15个城市进行居住权登记试点,虽然北京未被纳入试点城市,但一直在持续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为了满足实际需求并落实司法判决,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草拟了《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规定和附则六个方面内容。总则部分明确了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强调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求。首次登记中详细规定了以合同和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具体办理要求,还增加了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并指出已办理查封、预告或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变更登记部分列举了可以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如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或号码、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时。注销登记部分列明了居住权灭失的情形,并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双方或单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要求。此外,办法还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发以及居住权登记信息查询等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生活保障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成员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因此,暂不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居住权登记范围。
对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问题,法律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鉴于设立居住权对少数份额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权益影响较大,试行期间建议采取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方式办理。
关于同一不动产重复设立居住权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然而,居住权人可以是多人,所有权人也可以在自己的住宅上为多个自然人设立居住权,允许通过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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