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遵义市务川县某村,三人相约摘取马蜂窝。第二天,一行人到树林捡野生蘑菇时,有四人被马蜂围攻蜇伤,其中一女子因病情严重,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死者家属随后提起诉讼,向摘取马蜂窝的三人索赔91万余元。
一审法院酌定摘取马蜂窝的三人承担80%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20%责任。关于三人的内部责任分担,法院酌定直接受益的张某和郑某各承担45%责任,介绍引路的申某承担10%责任。法院判决张某和郑某各赔偿死者家人32.84万余元,申某赔偿7.29万余元,三人对总计72.89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9月10日,申某在务川县某村摘取了两个马蜂窝,并将其发布在抖音上。湖北恩施男子郑某通过抖音认识申某,了解了当地马蜂窝情况。10月15日,申某告知郑某和另一名恩施男子张某发现了新的马蜂窝并发送定位。次日中午,张某和郑某驾车来到申某住所地,在申某的带领下到达树林,张某及申某在蜂巢附近接应和警戒,郑某穿上防护服并携带药物喷剂,摘取了树上的马蜂窝。之后,三人返回申某家吃饭,张某、郑某于次日离开。
10月17日,罗女士和李某等五人前往该树林捡野生蘑菇。当天13时许,五人途经前一天刚摘走马蜂窝的树林区域时,遭遇马蜂围攻蛰击,罗女士等四人受伤。罗女士入院时全身蜇伤部位达上百处,当晚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不幸去世。
事后,罗女士的丈夫及其儿女提起诉讼,向张某、郑某、申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1.3万余元。务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罗女士死亡导致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1.2万余元。法院认为,罗女士死因与毒蜂蜇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郑某、张某提及的罗女士遭马蜂蜇伤地点与他们采摘蜂巢地点不同的意见,法院根据申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确认两地点一致。
法院认为,申某、郑某、张某均具有摘取野外蜂巢的经历,明知马蜂剧毒性和攻击性。三人摘取马蜂窝后未消除隐患,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增加了路过人员被蜇伤的风险。因此,三人应对罗女士遭毒蜂蜇伤承担责任。同时,罗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活动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由张某、郑某、申某承担80%的责任,罗女士自身承担20%的责任。
张某和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警方询问笔录看,能够证明罗女士遭遇马蜂围攻蜇伤的地点与张某等人摘取蜂巢的地点属同一树林,且罗女士病历记载等情况足以推定其死亡系毒蜂蜇伤所致。此外,一审认定的责任分摊比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今年5月1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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